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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6产品质量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15次举报

1999728,北京市气候炎热异常,于某为招待来访的朋友,从某商场买了几瓶冰镇的啤酒来喝。于某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的一声,瓶体爆炸了,泡沫以及玻璃碎片满地都是。于某的双手被划破,脸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医院缝了八针,花掉医药费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查。于某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因气温高而发生爆炸。
[问题]1.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产品质量责任:
1.本案中,于某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所购买的商品即啤酒瓶必须有瑕疵。我国法律中对瑕疵的认定是以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为标准。本案的法院调查已确认了这点。第二,损害与瑕疵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于某的损害完全由啤酒瓶爆炸所致。第三,请求权的行使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我国目前没有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专门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这一规定可以适用某些产品责任案件,而其他产品责任案件,则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消费者因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而导致人身、财产伤害的,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于某可以选择向啤酒的销售者找商场或者啤酒瓶的生产者厂家起诉要求赔偿。若销售者找商场赔偿后,可依据违约责任再向厂家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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