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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6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2次举报

周大伟、刘国庆为某设计院的设计人员。19972月,该设计院受某大学的委托,为该大学设计即将投入使用的图书馆大楼的前厅壁画。设计院接受了这一任务后,即委派周大伟、刘国庆负责此项设计任务。19975月,尚未完成设计的周大伟因个人原因调离本市,余下的设计任务由刘国庆负责完成。1997年年底,周大伟将其参与设计的草图以个人名义发表在《设计作品精选》杂志上。19984月,设计完成后,该大学向设计院支付了报酬,设计院亦向刘国庆颁发了一定数额的奖金。设计院以单位的名义将此设计编入《设计院十年成就》,为此刘国庆向设计院提出异议。
[
问题]1.周大伟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发表设计草图?为什么? 2.刘国庆向设计院提出异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
.周大伟以个人名义发表其参与设计的壁画草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周大伟进行的壁画设计工作是接受设计院的任务进行的创作,而且由其与刘国庆共同进行设计。因此,在其调离之前所完成的设计草图,属于合作进行的职务行为。设计草图既是与刘国庆的合作作品,又是职务作品。作为合作作品,将该草图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了其他合作者的著作权。作为职务作品,在作品交付两年内,未经单位许可由他人发表,也侵害了单位对职务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即单位自创作交付两年之内对该创作作品和设计作品享有优先于作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者不得主张该职务作品在两年之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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