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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9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8次举报

甲商场与乙家电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2000元,共计4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遇山洪暴发,彩电进水大部分被损,损失达300万元。
[
问题]1.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的,此损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1
.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家电厂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彩电的灭失是在乙家电厂交付之前发生的,因此,此风险应由乙家电厂承担。

2.应由甲商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若因甲商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山洪,此风险自然应由甲商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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