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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8 所有权保留买卖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19次举报

刘某和王某是同村农民,刘某因无耕牛便向王某借用一头公牛耕地。在借用过程中,双方达成买卖该公牛的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该耕牛,在支付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王某。
[
问题]1.该合同关于王某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2.该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所有权保留买卖:
1
.约定有效。《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可见,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约定在刘某支付价款前,耕牛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2.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王某出借该耕牛时交付耕牛的时间。《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案中,刘某和王某在订立合同前,耕牛已为买受人刘某占有,因此,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交付该耕牛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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