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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7要约不得撤销及逾期承诺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22次举报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
问题]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要约不得撤销及逾期承诺:
1
.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620日前,因此,此要约不能撤销。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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