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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0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5次举报

1995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
问题]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1
.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4月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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