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博士生班的讲课间歇,一位博士生(律师)向我提出一个问题:某五星级饭店对面是农民的土地,残破不堪,住店旅客望去,感觉不爽。饭店欲租农民的土地,统一规划,种花种草,是否可行?
租赁农民的土地,法律风险很大,且租赁合同有20年的限制。我建议饭店与农民签订眺望地役权合同,可派人种花种草,最好由农民种花种草,由其收获。
在场的博士生们(大部分是律师),都赞成我的建议。
此种情况属于租赁法律关系与地役权法律关系的竞合,择其一而定之,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农民也是乐意的。
饭店是需役不动产,农民的地是供役不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