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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不能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17次举报

·                                【案例回放】20109月,某软件学院的学生小陈与软件公司院签订《实习协议书》,小陈承诺于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软件公司违约金18000元。201011月,软件公司将小陈派遣到另一家软件公司参与软件开发工作。其间,软件公司未派带教老师指导,也未对小陈进行培训。同月,软件公司、小陈又签订《就业协议书》,小陈在该协议备注栏内写下上述服务期及违约金的承诺。2011630日,小陈办理离职手续,确认不与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双方交涉未果,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陈支付违约金18000元。一审法院以协议中有关服务期承诺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有违公平原则,有损学生的自主择业权,不能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为由,驳回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软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协议书未对小陈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最基本的条款作出约定。实习结束时,软件公司、小陈曾就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小陈对软件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不满意,致使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最终缔约未成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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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软件公司追究小陈的违约责任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解析】 小陈曾与软件公司院签订《实习协议书》和《就业协议书》,但他当时作为高校学生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实习协议书是大学生和实习单位约定实习有关事项的协议,就业协议书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

就业协议中可约定违约金,但大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原就业协议就算履行完毕,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劳动合同中也可约定违约金,但只限于依法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其他情况下设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由此可见,虽然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违约责任,但是两者的适用范畴是不同的,此违约金亦非彼违约金。

软件公司与小陈签订的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软件公司违约金18000的协议,已经超出了就业协议违约金的范畴,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范畴。但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签订,况且在小陈参与软件开发工作期间,软件公司未派带教老师指导,也未对小陈进行培训,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条件,所以软件公司追究小陈的违约责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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