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看一下三角法律关系图
甲——————————乙
(债权人)
1.(1)甲、乙是主合同;(2)甲、丙是从合同(担保合同);(3)乙、丙是委托合同,个别情况下,乙与丙是无因管理关系。
(二)根据两个合同的从属关系,可以把合同分成主合同和从合同。这种分类方法与合同的一般分类方法不同。一般的分类,如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可以各自独立存在,而主合同与从合同不能各自独立存在,两个合同胶结在一起,才有主从之分。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反之亦然。
(三)主合同与从合同区分的意义:
1.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了从合同的效力。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以上规定,主、从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
(1)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债权人)先交货,乙后给钱(乙是债务人),给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是丙,甲和丙约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继续有效。后丙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主张从合同无效。甲则主张“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双方另有约定,因此从合同有效。”
——这个关于从合同有效的约定本身是无效的,因为从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是一个买卖走私物品的合同。“另有约定”的本身,也要合法。
(2)一般情况下是主合同决定从合同的命运,但是也有例外。例如,甲方和乙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给乙方50万定金,定金交付时,主合同生效,这就是成约定金,成约定金的交付是主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是当事人通过合意使从合同的生效成为主合同生效的前提(约定立约定金,使作为诺成合同的买卖合同成为实践合同)。但是主合同毕竟是主合同,甲、乙就盗赃物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交付定金时生效,即使完成了定金的交付,主、从合同都不能生效。这是主合同性质(买卖禁止流通物)决定的。
2.给付上的从属性。担保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是以“主债务人的给付为给付”的,当主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从主债务人处得到实现时,才由担保人清偿。
3.移转上的从属性。我国《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当主债权移转时,对担保人的从权利一并移转。
(四)为什么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合同不是从合同?
上图中主债务人乙与担保人丙之间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它不是从合同。因为它在效力上没有从属性;在给付上没有从属性;在移转上没有从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