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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合同、从合同和委托合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29次举报

(一)先看一下三角法律关系图

甲——————————乙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或者物上保证人)

1.1)甲、乙是主合同;(2)甲、丙是从合同(担保合同);(3)乙、丙是委托合同,个别情况下,乙与丙是无因管理关系。

2.如果乙自己提供定金、抵押、质押担保,则主、从法律关系都发生在甲、乙之间。

(二)根据两个合同的从属关系,可以把合同分成主合同和从合同。这种分类方法与合同的一般分类方法不同。一般的分类如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可以各自独立存在而主合同与从合同不能各自独立存在,两个合同胶结在一起,才有主从之分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反之亦然。

(三)主合同与从合同区分的意义:

1.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了从合同的效力。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物权法》172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以上规定,从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

(1)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债权人)先交货,乙后给钱(乙是务人),给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是丙,甲和丙约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继续有效。后丙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主张从合同无效。甲则主张“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双方另有约定,因此从合同有效。”

——这个关于从合同有效的约定本身是无效的,因为从合同所担保的合同是一个买卖走私物品的合同。“另有约定”的本身,也要合法。

(2)一般情况下是主合同决定从合同的命运,但是也有例外。例如,甲方和乙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给乙方50万定金,定金交付,主合同生效,这就是成约定金,成约定金的交付是主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是当事人通过合意使从合同的生效成为主合同生效的前提约定立约定金,使作为诺成合同的买卖合同成为实践合同但是主合同毕竟是主合同,甲、乙就盗赃物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交付定金时生效,即使完成了定金的交付,主、从合同都不能生效。这是主合同性质(买卖禁止流通物)决定的。

2.给付上的从属性。担保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是以“主债务人的给付为给付”的,当主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从主债务人处得到实现时,才由担保人清偿。

3.移转上的从属性。我国《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当主债权移转时,对担保人的从权利一并移转。

(四)为什么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合同不是从合同?

上图中主债务人乙与担保人丙之间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它不是从合同。因为它在效力上没有从属性;在给付上没有从属性;在移转上没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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