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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以射幸合同为例谈给付附条件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06次举报

1.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是规定合同附条件,其实,应当具体到给付附条件。

2. 合同分为射幸合同与实定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于合同的给付,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的合同。[1]比如保险合同、赌博合同、有奖抽彩合同等。保险合同是给付附条件的合同。赌博合同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抽彩合同具有押赌性质,但为社会福利或其他公益目的,经过批准,也可以搞有奖抽彩活动,成立有奖抽彩合同,有奖抽彩合同也是给付附条件的合同。实定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在订立时已经确定,不以不确定的事件为产生前提。

3.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在所谓条件成就之前,它是生效的。双务合同是一个复合法律关系,包括两个单一法律关系。一个是投保人为给付的单一法律关系,这个给付是事先已经确定下来的,不是附条件的。另一个是保险公司为给付的单一法律关系,是附条件的。

4.甲到乙的鱼塘钓鱼,约定一斤鲤鱼15元钱,甲钓到10斤鲤鱼,应当支付150元,这是一般买卖合同,对价具有确定性,不是射幸合同。甲到乙的鱼塘钓鱼,约定无论是否钓到鱼,无论钓到多少鱼,都给100元。甲对乙的给付是“实定”的,乙对甲的给付是“射幸”的、是附条件的。

5.这个片段是想提示一点:我们在设计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为给付附条件,而不是一根筋地为合同附条件。



[1]《法国民法典》第1105条对射幸合同的规定可供参考:“当事人各方根据不确定的事件而在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方面存在偶然性时,此种契约称为射幸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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