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律师郭力
案例:2006年3月15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与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后座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承担40%的事故责任。死者鲁某共有四位被扶养人,分别为其儿子(11周岁)、女儿(12周岁)、父亲(61周岁)和母亲(55周岁,无劳动能力),死者父母没有其他扶养人,死者配偶尚存,被扶养人为农村户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该案中被抚养人的儿子、女儿、父亲、母亲的抚养费的计算年限分别为7年、6年、19年、20年。根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受害人子女的扶养费应由受害人与其配偶平均分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因此,每年扶养费的计算不应超过这一限额,结合前述的抚养费计算年限,采用分段方法计算更加清晰明了。
方法:设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X元
先看四个被扶养人抚养年限
试分析:第19年时,被抚养人最低要包括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