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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损益相抵的规则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32次举报

《买卖合同解释》第31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对损益相抵的规定。

1.损益相抵的含义

所谓损益相抵,是指违约人因违约的赔偿额应当减去被违约人因违约而减少的支出或获得的利益。

损益相抵不同于抵销。损益相抵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计算方法。抵销是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事实产生债务的充抵。

2.损益相抵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计算损失额时,要扣除应当付出的成本。换一个角度说,在计算可得利益的时候,要扣除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而节约的支出。这里所说的成本,除了经营成本以外,还包括税收。

例: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订立买卖100吨食糖的合同(上游合同),乙方订立这一合同后,又以这100吨食糖为标的与丙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下游合同)。因甲方到期未能供货,上游合同遂告解除,因当时食糖是稀缺物资,下游合同亦不能履行。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具体有两项损失;一是乙方向丙方支付的违约金1万元;二是可得利益损失6万元。法院满足了乙方的诉讼请求。但计算损失的方法是:可得利益=卖出价-买入价。

——这种笼而统之的判决是不公平的。乙方如果得到预期的利益,还要承担保管、运输的费用,还要交流转税,不可能有6万元的可得利益。

(2)在计算损失额的时候,应当扣除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比如甲方迟延发货,在发货时,适逢标的物涨价,乙方在转卖时多赚3万元,在甲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额中,要扣除这3万元。(参见拙著:《合同法要义》第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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