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支持小张诉请。小张所称事实,有被告(其父亲)印证,且小张已事实上持有房产的权利凭证,依照《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和《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小张在李某去世时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观点二:小张无证据证明其在《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应当驳回小张诉请。
观点三:同意观点一,但是小张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仅对其父亲(法定继承人之一)发生效力,小张仅能取得其父亲的份额,小张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其他法定继承人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承担不利后果,仅凭实际持有遗嘱、公证书、房产三证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其享有涉案房产的全部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