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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受遗赠人实际持有遗嘱公证书、房产三证、实际管理(出租),是否视为已经接受遗赠?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905次举报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剩余四个子女。张某1983年去世。1994年,李某购买房屋一套。2000年立下遗嘱:去世后,房屋归孙女小张所有,并在公证处作了公证。2001年,李某去世。现在,小张想去过户,其他人(四个子女)不主动配合,于是诉至法院。依照《继承法》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小张认为,在李某去世后2个月之内,小张就从其父亲老张(法定继承人之一)那里拿到了遗嘱、公证书、房产三证,表示接受遗赠。

其父亲(被告之一)答辩:小张所称是事实。其他被告(法定继承人)抗辩,无证据证明小张在2个月内做出接受表示,应当视为其放弃受遗赠,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争议由此产生。

观点一:支持小张诉请。小张所称事实,有被告(其父亲)印证,且小张已事实上持有房产的权利凭证,依照《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和《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小张在李某去世时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观点二:小张无证据证明其在《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应当驳回小张诉请。

观点三:同意观点一,但是小张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仅对其父亲(法定继承人之一)发生效力,小张仅能取得其父亲的份额,小张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其他法定继承人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承担不利后果,仅凭实际持有遗嘱、公证书、房产三证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其享有涉案房产的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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