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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保险公司与道路救助基金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性质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9次举报

《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都明确规定,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救助基金,对于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或抢救费用承担的都只是垫付责任,且明确垫付后可向侵权致害人或事故责任人追偿。那么,垫付责任与赔偿责任二者之间的性质究竟如何呢?顾名思义,垫付是指基于侵权行为人与垫付人之间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且在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无法查找、下落不明或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由垫付人依法承担先行代为支付赔偿金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应当明确的是,垫付人虽然支付了相关的赔偿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垫付人所承担的就是赔偿责任。

垫付只是一种应急的救助手段,是法律所预先规定的,为了使受害人不至于因缺少必要的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而受到更大伤害或导致生活陷于窘境的救助性措施。赔偿则是指负有法律责任的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所应做出的经济补救手段,是行为人因自己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赔偿基于法律责任而产生,是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垫付人不是侵权损害的责任人,非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其承担的只是先行垫付的责任,且垫付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人才必须真正承担赔偿的责任。垫付责任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特定利益而产生的,只是因其与侵权人之间存在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间接性义务。而赔偿则是对于侵权行为人过错行为的一种经济补偿性甚至是惩罚性的手段,是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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