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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用卡诈骗中的银行催收问题分析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04次举报

持卡人部分还款仅导致该部分催收效力的终止

一、还款后一律催收可能导致持卡人恶意规避刑事责任

按照任意金额的还款推翻催收效力的观点,若持卡人透支10万元,在银行第二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归还1元,则催收失效,银行须重新催收;在银行重新催收后又归还1元,银行又须重新催收。如此恶性循环,既不合理地增加了银行的成本,也给持卡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深谙于此的恶意透支老手甚至可以通过定期归还绩效金额的欠款而永远不被刑事追诉,从客观上使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被架空。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一过程中,透支金额可能持续增加,导致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不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立法目的。

同样,认为持卡人归还一定金额的透支款可以直接否定银行催收的效力,也会产生类似的不利后果:一是关于一定金额没有统一认识,实践中可能因理解不同而导致司法不统一。而将最低还款作为一定金额的底线也缺乏合法依据,最低还款金额是银行在持卡人正常用卡的情况下给持卡人的一种信用,持卡人非正常还款导致信用被破坏,若未经银行同意仍赋予持卡人仅归还最低还款金额的权利,有公法过度侵犯私权利之嫌。二是同样会出现恶意持卡人通过定期归还一定数额的欠款来逃脱刑责的问题,而银行则疲于催收,对持卡人长期高额的透支不还行为无法以刑法威慑,造成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隐患。

二、 持卡人部分还款仅导致该部分催收效力的终止

持卡人部分还款对催收的效力,可从法律规定催收不还的目的及部分还款行为本身来评判。

恶意透支本质上是一种源于金融业固有风险的投机行为,应限制使用刑法,故课以刑罚时通过非法占有目的及催收不还加以限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透支前或透支时,此时恶意透支仅是一种潜在风险,并不受到刑法追究;而催收不还使不确定的金融风险变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直接侵犯了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从而导致刑罚的发动。可见,法律规定催收不还的目的是将此作为区分一般违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和刑法意义上恶意透支的界限,前者系民事纠纷,后者则要接受刑事处罚。持卡人的行为从非正常还款之日起即处于违法状态,两次催收及3个月的还款期是法律给持卡人的一个缓冲期,是从民事违法行为上升到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过渡阶段。从这一方面讲,催收不还直接导致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对催收的效力认定应根据催收目的是否实现来评判: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持卡人全额还款的,催收目的完全实现,故催收效力全部终结,持卡人不构成恶意透支;若持卡人继续透支的,由于银行对增加的金额并未催收,不存在催收目的是否实现的问题,故银行需对该部分金额进行新的催收;持卡人归还部分欠款的,催收目的部分实现,故而对归还部分金额的催收效力终止,但对尚未归还部分金额的催收目的并未实现,催收继续有效。

从部分还款本身来看,一方面是持卡人的一种客观行为,另一方面还能够体现持卡人在面对银行催收时的主观还款意愿,因此应从主客观方面考量其效力:从客观方面看,信用卡欠款系银行与持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部分透支款的,债务部分消灭,该部分不属于催收不还,故不追究刑事责任;未归还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持卡人对该部分仍属催收不还。从主观方面看,持卡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已经了解银行关于透支的规定,因此持卡人理应在银行催收后归还全部欠款。持卡人理应在银行催收后归还全部欠款。持卡人归还部分欠款时,其对于银行催收剩余部分金额系明知,银行不需履行司法解释规定的两次催收以外的催收义务。

综上,在银行进行两次有效催收后,催收行为及3个月的缓冲期就此固定,持卡人归还部分欠款的行为不推翻此前催收的效力。无论持卡人有多少次还款行为,也无论还款金额为多少,银行对于尚未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均继续发生作用,不需对该部分金额进行重新催收;但对于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则因催收目的实现而终止,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如此认定,既能做到罚当其罪,罪行责相适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够鼓励持卡人积极偿还欠款以减少银行损失,降低金融风险,符合本罪的目的。

三、银行与持卡人签订还款协议应受到限制

实践中,银行往往在催收的同时与持卡人进行协商,持卡人通过归还最低还款金额以上的欠款表明其还款意愿,进而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银行允诺暂时不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信用卡诈骗罪不仅损害银行的利益,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当然受银行对其私权利处分的影响。只是当透支金额较大且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允许银行对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情形行使处分权,一方面能够给持卡人还款机会,排除那些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款不能情形;另一方面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因持卡人无法承受全额归还的沉重压力而失去还款能力,从而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但当透支金额巨大时,即便银行因达成还款协议而不报案,也不影响刑法意义上催收的效力,理论上持卡人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否则可能因持卡人无法履行还款协议而导致更打的金融风险。

在银行与持卡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情况下,应注意:(1)银行是否与持卡人达成还款协议,是银行根据持卡人在催收后的表现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而非银行的义务,(2)导致催收效力终止的是银行的处分权,而并非持卡人的部分还款行为(3)当案件涉及还款协议时,一方面应审查还款协议是否是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违规操作,损害银行利益;另一方面,银行就数额巨大的透支款项大臣横还款协议的,不影响催收效力及对持卡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但持卡人履行还款协议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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