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届满(又称为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超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有学者认为,罹于消灭时效后的债务是有义务无责任。[1]其实,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已经不是法律关系中的债务,自然也就没有法律关系中的责任。诉讼时效届满,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关系)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转为法律没有赋予强制力的生活关系,即由法律关系进入单纯的生活关系,债务人所负债务,已经不是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只是道德规范在起强制作用,对债务的履行,只是一种道德义务。
违反法律关系中的债务都是有责任的,没有例外。
2.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还是有机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又向债务人发出主张债权的文书,债务人可能签署同意履行债务的意见。这个签署表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协议。债务人也可以单方表示履行债务。
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是意定法律事实,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使自然之债,成为法律关系之债。
例如,甲对乙的债权在2009年3月1日到期,诉讼时效在2011年3月1日届满。甲在4月1日向乙发出请求履行债务的文书,乙在5月1日签署意见,同意履行债务。则债权债务仍自3月2日(当日计算在内)计算迟延利息。
(2)债务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的话,主要有三种选择:第一,同意履行本金、利息;第二,只同意履行本金;第三,同意部分履行,例如100万元债务只同意履行50万元。
(3)债务人在主张债权的文件上的签字,可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只是表示收到文件,没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第二种,表示同意履行债务。第一种当然没有转化自然之债为法律关系之债的效力。
(4)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是对债务的重新确认,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中断在诉讼时效的进行过程中。
(5)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后,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进行撤销。
[1]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