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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已婚男豪掷250万为女子购车买房------一中院终审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13次举报

丈夫背着自己花了数百万元给别的女人买车买房,做妻子的怎么办,能要回来吗?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就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方的行为,侵犯妻子的财产权,赠与行为无效。

2011年12月, 40岁的孙玲来到法院,状告年方23岁的小侯,要求确认丈夫阮秦与小侯之间关于购车款与购房款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侯返还钱款。

孙玲称,同年四五月间,丈夫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50余万元赠与 “第三者”小侯,用于她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及房屋一套。孙玲认为,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其财产权益,因此提出上述诉请。

小侯辩称,其与阮秦之间并非情人关系,也不存在赠与关系,自己所购的车和房,均由本人用现金支付。她曾有钱款转入阮秦的账户,也是用于投资,如要认定两人存在赠与关系,她也用转入的钱款予以归还了。小侯还称,双方属于合作经营关系,因阮秦欠她钱款,因此才向阮秦要钱购车、购房。

作为本案第三人的阮秦却称,他与小侯在娱乐场所认识,是情人关系。应小侯要求,他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侯用于购车购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阮秦为小侯购买车辆及房屋而支付钱款,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阮秦用个人银行卡支付小侯的购车款、购房款,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阮秦该赠与行为,既未征得孙玲同意,也未事后取得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孙玲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同时,小侯作为成年女性,应当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与社会经验,明知阮秦已婚而无故接受其大额钱款的赠与,不符合社会生活的常理,具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小侯与阮秦之间的有关赠与购车款、购房款的行为无效,小侯返还孙玲与阮秦购车款、购房款共计2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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