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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被签合同却须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5次举报

被冒名或被代表或被视为,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却扎实地落在公司头上;是管控风险还是法律灰色地带,是表见代理还是职工代表行为,形形色色下的被追究,公司也是防不胜防,当然,有些是事先谋事不成,事后欲抵赖推卸。

以表见代理为最,最常见最风险最故事性。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977,法发[2009]40号)

另如职工代表行为,《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可谓是即便控制了印章,却未防范了人,风险依旧重重,须设计严谨的声明条款,降低风险系数。

公司被签合同,却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案例:

A.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作为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及后果的承受者(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90号)

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进行决策,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进行决策,必须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议事和表决,其决议也只能以股东会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某个股东的名义作出和发布,股东仅享有出资比例的表决权。公司一经注册成立,便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人格,其可以独立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股东仅是以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经营方针的实施也只能以公司法人本身的名义进行,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本身并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作为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及后果的承受者。因此,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时有股东代表的签字便让该公司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C.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但是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个人的名章,并且还有单位代表人的签字,现还款人主张加盖的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要求依法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因为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加盖,但是法定代表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也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故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

D.公司总会计师在相关担保合同及担保财产清单上签字,视为其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赫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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