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隋彭生
我反复思量,写下这篇小文,请有关业务人员注意。
实务中,有这样的例子:甲将仓库的产品质押给乙,乙派出保管员管理甲的仓库,货物按照约定可以进出(出质人进货、发货),进出由乙的保管员监管,其监管的目的是保证仓库库存保留约定的数量。这种质押的好处是,乙无须将货物拉到己处,甲方仍然可以进货出货,不影响生产经营。
——这样的质权是否有效?
1.质权的设立(生效)和持续,以占有为要件。[1]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问题的关键是本案的乙是否构成了占有?
2.对占有的认定,要符合一般社会观念,要结合时间因素、场所因素,与他人有利害关系时,要考察占有对外的可识别性。
3.楼下的理发店开张了,门口铺了一块地毯,很多顾客在地毯上走来走去,从时间因素看,顾客们对地毯不构成占有。本案的乙通过保管员对甲仓库的监管要持续一段时间,从时间因素上看不存在问题。从场所看,很可能是甲的一个大厂区内有一个仓库,这个仓库的产品质押给了乙(大圈里面有一个小圈)。这就会产生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乙实际控制了仓库,动产质权成立;第二种观点是依一般社会观念并结合场所关系、可识别性,认为乙没有取得占有,质权不成立。法官持第二种观点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我所说的极大风险就在于此。
4.甲的其他债权人在请求强制执行的时候、在申请甲破产的时候,就会以欠缺可识别性来否认乙的质权。因为,动产的占有是一种静态的公示方式,而占有的公信力是离不开可识别性的。
5.就像下棋一样,看一步是不行的,要多看几步。
[1]《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