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法院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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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虚构租车事实,与自驾车租赁公司及个人订立租车合同,先后骗租11辆小轿车后,又伪造相关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租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名80后女骗子作出终审判决。 被告人郑小妹,1981年出生,海南陵水人,初中文化,无业。 2009年11月27日,她通过林某俊以租车为名,骗租了海南某汽车租赁公司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骗得该车后,郑小妹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该车作为抵押,向李某丽借款14.4万元。 同年8月15日,郑小妹借故将车从李某丽处开走,并再次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的签名、手印,经吕某勇介绍将车抵押给苏某勇,借款12.74万元。 2010年6月18日,郑小妹在工商银行贷款49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6月30日,郑小妹伪造该车的相关证件,骗取被害人梁某驹的信任,以该车作为抵押骗得54.72万元。 一次又一次,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自驾车租赁公司及其他个人订立租车合同,先后骗租11辆小轿车,经鉴定价值252.47万元,并伪造相关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租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共223.17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小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宣判后,郑小妹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高院审理认为,郑小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用向他人租用或贷款购买的11辆汽车,伪造车辆的相关证件,骗取他人的财物共计223.17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郑小妹的量刑予以维持,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承办法官王晓祯表示,本案一审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是错误的。郑小妹将车租出来,只是暂时取得所租车辆的使用权,而非所租车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在其主要犯罪事实中,她将所租车辆抵押给第三人高息借款,这一系列行为都充分说明了租车的真实目的不是使用,而是将车抵押借款,从而非法占有借款。同时,为了实现抵押借款,她又找人伪造身份、产权证明,使借款人产生郑小妹有权处分所租车辆的错误认识,同意借钱,从而顺利地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其诈骗行为并非发生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的过程中,而是发生在订立租车合同后,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汽车租赁市场秩序。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胡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