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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骗租车辆办抵押 80后获刑13年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8次举报

                                      转自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虚构租车事实,与自驾车租赁公司及个人订立租车合同,先后骗租11辆小轿车后,又伪造相关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租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名80后女骗子作出终审判决。

 被告人郑小妹,1981年出生,海南陵水人,初中文化,无业。

 20091127,她通过林某俊以租车为名,骗租了海南某汽车租赁公司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骗得该车后,郑小妹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该车作为抵押,向李某丽借款14.4万元。

 同年815日,郑小妹借故将车从李某丽处开走,并再次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的签名、手印,经吕某勇介绍将车抵押给苏某勇,借款12.74万元。

 2010618,郑小妹在工商银行贷款49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630,郑小妹伪造该车的相关证件,骗取被害人梁某驹的信任,以该车作为抵押骗得54.72万元。

 一次又一次,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自驾车租赁公司及其他个人订立租车合同,先后骗租11辆小轿车,经鉴定价值252.47万元,并伪造相关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租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共223.17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小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宣判后,郑小妹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高院审理认为,郑小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用向他人租用或贷款购买的11辆汽车,伪造车辆的相关证件,骗取他人的财物共计223.17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郑小妹的量刑予以维持,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承办法官王晓祯表示,本案一审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是错误的。郑小妹将车租出来,只是暂时取得所租车辆的使用权,而非所租车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在其主要犯罪事实中,她将所租车辆抵押给第三人高息借款这一系列行为都充分说明了租车的真实目的不是使用,而是将车抵押借款,从而非法占有借款同时,为了实现抵押借款,她又找人伪造身份、产权证明,使借款人产生郑小妹有权处分所租车辆的错误认识,同意借钱,从而顺利地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其诈骗行为并非发生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的过程中,而是发生在订立租车合同后,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汽车租赁市场秩序。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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