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08:30-21:59
杜杰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3118383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转】赠与人死亡,继承人可否撤销赠与?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6次举报

 隋彭生

有时赠与人尚未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赠人即死亡,此时的问题就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无任意撤销权?此种情况发生债务的法定承受[1]赠与合同并不终止,只是继承人成为新的赠与人,继承人可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行使任意撤销权(包括对房屋赠与的撤销)。[2]在赠与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还可享有法定事由撤销权,它不同于继承人的任意撤销权,[3]它们的区别是:

1)继承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新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而继承人没有赠与人的身份时,其可行使法定事由撤销权。

2)继承人的任意撤销权仍然要受权利未转移的限制,而法定事由撤销权并不受此限制。

3)继承人的任意撤销权要受《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三项限制,继承人的法定事由撤销权并无这样的限制。

参见隋彭生:《民法新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从法理上看,定期赠与不发生继承人的法定承受。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15条规定:“定期给付之赠与,因赠与人或受赠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赠与人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我国《合同法》未规定定期赠与,应当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加以补充。

[3]我国《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17条规定:“受赠人因故意不法之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妨碍其为赠与之撤销者,赠与人之继承人,得撤销其赠与。但其撤销权自知有撤销原因之时起,六个月间不行使而消灭。”

读者之不同见解: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是单务合同,合同有效后,赠与人有义务将赠与物品交付或过户给受赠人,交付或过户前,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交付或过户之后赠与人和继承人有法定撤销权。在交付或过户之前,如果赠与人死亡,合同是否失效,是否发生继承人的法定承受?从法理上看,定期赠与不发生继承人的法定承受。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15条规定:“定期给付之赠与,因赠与人或受赠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赠与人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赠与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当赠与人已经死亡,已履行不能,合同自然失效。赠与合同后期给付是赠与人的义务,是交付或过户行为,不是赠与人欠受赠人财物,《继承法》第33条所指的由继承人用遗产清偿债务中的债务是指财产类债务,不包括死亡人的行为债务。故赠与人在交付或过户之前死亡,不发生继承人的法定承受,赠与合同因自行终止而失效,已履行不能目前我国法无规定,故争议随起。


杜杰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703118383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杜杰锋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058314 昨日访问量:806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