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08:30-21:59
杜杰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3118383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转载】女模特假冒警花发帖炫耀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026次举报

  刘晓原

  新京报讯,72上午1040分,新浪微博名为馨儿徽安(实名认证为平面模特王某)的用户发布了这么一条消息:在老家做了一名警察,一切从零开始,努力学习。作为一个警花,我压力好大啊。警花只是一个称呼而已,打着警花、模特的称号天天陪领导吃喝谈项目、招商引资。

  1126,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此条微博中还配有三张以警服为背景或身着警服的暴露照片。73,丰台警方接到举报后将微博名为馨儿徽安的王某控制。今年23岁的王某为河南人,父母都是本分的农民。王某高中毕业后一直无业,于2007年底来京,先是在酒店当服务员,后又在影视传媒公司做推广工作,后来当起业余平面模特。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7月间,王某在丰台暂住地内,为赚取微博点击率,提高知名度及获取其他利益,在其使用的微博中,冒充警察发布不雅照片及言论,该微博累计被转发500余次、评论300余次。

  在法庭上,王某表示认罪。她称发布该微博没有获取其他利益的意图,只是为了好玩,赚取点击率。法院认为,王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

  这起冒充警察发不雅图帖赚取点击率的案件,我认为,女模特王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刑法所称的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益有两类,一类是物质利益,如财物;另一类是非物质利益,如骗取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骗取爱情玩弄异性。

  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行为人必须具有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的行为;二、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王某假冒警花发不雅图片,并配吃喝文字,图帖被转发500余次、评论300余次,她主观上只是为获取微博点击率,并不是为了物质利益。没有证据能证明获取了点击率,就能给她带来物质利益。

  如果把点击率看成是非物质利益的话,她也没有因为发这些图帖而谋取了荣誉、奖项、地位,或者情色等非法利益。她获取点击率只是满足了自己的虚荣,这种心理上的虚荣或满足,难道也会是一种非法利益

  法院在判决中指王某获取了其他非法利益,但又不说明具体是什么非法利益。我猜测,有可能是指她看到微博被转发评论几百次所带来的心理上虚荣或满足。但我以为,这种心理上的虚荣或满足,并不是刑法上所指的非法利益

王某发穿着警服的图片,又配上腐败吃喝的文字说明,其行为是很不当的,容易让网民误以为她是警察,图片和文字说明也给警察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但是,她并没有因此获取法律所指的非法利益,以招摇诈骗对其严厉定罪惩罚,有违刑事法律的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对一般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撞骗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处罚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王某的行为并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惩罚教育已足以。如对冒充总参特种大队高级指挥官的网民任某处罚,就没有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定罪。而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处理,治安拘留五天。

  我分析,对王某冒充警察发帖行为,上纲上线,以犯罪严厉打击,很可能与她假冒的是警察,不雅照片中又配有与政府官员腐败吃喝文字说明有关。她冒充警察发这类图帖,让警方感到形象受损,而办案权又在警方手中,以至对她作了严厉打击。

  我以为,处理网络上涉及执法机关形象案件时,执法机关同样要做到客观、冷静、理性,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选择性执法、报复性执法,如能作治安处罚的,就不应以犯罪论处。


杜杰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703118383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杜杰锋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066812 昨日访问量:582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