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
新京报讯,7月2日上午10点40分,新浪微博名为“馨儿徽安”(实名认证为平面模特王某)的用户发布了这么一条消息:“在老家做了一名警察,一切从零开始,努力学习。作为一个警花,我压力好大啊。警花只是一个称呼而已,打着警花、模特的称号天天陪领导吃喝谈项目、招商引资。”
1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此条微博中还配有三张以警服为背景或身着警服的暴露照片。7月3日,丰台警方接到举报后将微博名为“馨儿徽安”的王某控制。今年23岁的王某为河南人,父母都是本分的农民。王某高中毕业后一直无业,于2007年底来京,先是在酒店当服务员,后又在影视传媒公司做推广工作,后来当起业余平面模特。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间,王某在丰台暂住地内,为赚取微博点击率,提高知名度及获取其他利益,在其使用的微博中,冒充警察发布不雅照片及言论,该微博累计被转发500余次、评论300余次。
在法庭上,王某表示认罪。她称发布该微博没有获取其他利益的意图,只是为了好玩,赚取点击率。法院认为,王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
这起冒充警察发不雅图帖赚取点击率的案件,我认为,女模特王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刑法所称的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益有两类,一类是物质利益,如财物;另一类是非物质利益,如骗取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骗取“爱情”玩弄异性。
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行为人必须具有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的行为;二、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王某假冒警花发不雅图片,并配“吃喝”文字,图帖被转发500余次、评论300余次,她主观上只是为获取微博点击率,并不是为了物质利益。没有证据能证明获取了点击率,就能给她带来物质利益。
如果把“点击率”看成是“非物质利益”的话,她也没有因为发这些图帖而谋取了荣誉、奖项、地位,或者“情色”等非法利益。她获取点击率只是满足了自己的“虚荣”,这种心理上的虚荣或“满足”,难道也会是一种“非法利益”?
法院在判决中指王某获取了“其他非法利益”,但又不说明具体是什么“非法利益”。我猜测,有可能是指她看到微博被转发评论几百次所带来的心理上虚荣或“满足”。但我以为,这种心理上的虚荣或满足,并不是刑法上所指的“非法利益”。
王某发穿着警服的图片,又配上“腐败吃喝”的文字说明,其行为是很不当的,容易让网民误以为她是警察,图片和文字说明也给警察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但是,她并没有因此获取法律所指的非法利益,以招摇诈骗对其严厉定罪惩罚,有违刑事法律的“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对一般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撞骗”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处罚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王某的行为并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惩罚教育已足以。如对冒充“总参特种大队高级指挥官”的网民任某处罚,就没有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定罪。而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处理,治安拘留五天。
我分析,对王某冒充警察发帖行为,上纲上线,以犯罪严厉打击,很可能与她假冒的是警察,不雅照片中又配有与政府官员腐败吃喝文字说明有关。她冒充警察发这类图帖,让警方感到形象受损,而办案权又在警方手中,以至对她作了严厉打击。
我以为,处理网络上涉及执法机关形象案件时,执法机关同样要做到客观、冷静、理性,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选择性”执法、“报复性”执法,如能作治安处罚的,就不应以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