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第31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在《律师业务37》中对损益相抵规则有过案例分析,现再举一例,作为补充。
例:甲出卖给乙一套价值为100万元的房屋。乙违约损毁合同,甲起诉,请求赔偿损失1万元,乙举证证明该房屋的价值已经升值至110万元。参照损益相抵规则,不应判决乙赔偿。
1.实务中证明房屋具体价值多少是很困难的,可查询同一开发商同类房屋的现行售价或同一地区同类房屋的现行售价。证明不低于多少即可。
2.本例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在存在违约金时,可结合《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3.既然房屋升值,买受人为什么还要毁约呢?——这就是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