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太原晚报
2008年7月1日,某科技工程公司将70万元资金借给一家贸易公司,双方约定2010年7月2日还款,借款期最多可延期一个月,如逾期还款贸易公司须支付5%的利息,某建筑公司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然而,还款期到后,贸易公司却迟迟未还款,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建筑公司对贸易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贸易公司返还借款70万元;建筑公司对贸易公司应返还款项中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上海领秀律师事务所评论:金融危机影响下,众多中小企业处于资金链断裂的窘困中。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显得异常活跃,各类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现实中企业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时有发生。
很多人认为这只是一种闲置剩余资金的借贷,一方愿借一方愿还,出点利息就能解一时之急又有何不可。事实上,这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并不受法律保护,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拆借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关系非常简单,1、民事行为;2、借款关系;3、企业(法人)行为。企业资金拆借是企业在从事应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从事的金融业务。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企业资金拆借合同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当然无效的合同。所以,中小企业在面临融资困难,切不可选择向其他企业借款,以解燃眉之急。企业拆借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犹如饮鸩止渴,燃眉之急虽解,却也须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