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隋彭生
1.《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诊疗活动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合同法》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53条既适用于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免责条款,也适用于以非格式条款出现的免责条款。
例:张某在动手术之前,应医院的要求,签订了格式保证书,保证非因医院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事故,不追究医院的责任。
该格式保证书的实质,是医院对人身伤害轻过失免责。依据《合同法》第40条、53条第1项,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