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个人所有的一所房屋赠送给乙。甲病发而亡时,房屋已经交付给乙使用一年,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甲之妻丙想要收回房屋。她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主张赠与合同无效,因为将财产赠与情人,违反了善良风俗。违反公秩良俗的合同无效,良俗就是善良风俗。
但是打起官司很麻烦,因丙要证明乙是甲的情人。情人有很多种,拥有柏拉图式的情人也不好说是违反善良风俗。况且,对情人的赠与,各地判决不一,有的按有效处理,有的按无效处理。
第二种选择,是丙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通知乙撤销赠与合同,因为被继承人甲死亡,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成为赠与法律关系中的赠与人(债务人),乙仍为受赠与人(债权人)。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撤销权,称为法定任意撤销权。
所谓“法定”是指法律有直接规定;所谓“任意”,是指不需要任何理由。该撤销权是简单形成权、消灭形成权、法定形成权。行使的方式是通知方式。
依照法条和理论,丙操作的程序是通知乙撤销合同,并依《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请求所有物(房屋)的返还,这是返还占有,不是返还所有。但实践中,当事人是起诉要求撤销并返还。
有朋友问我,我是乙的代理人,我如何帮助乙保住房屋呢?
———这个需要新的法律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