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很多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往往是从网上或者登记机关复印一份通用的《公司章程》,在不阅读章程内容的情况下就直接签上自己的名字以便用于公司的登记注册。
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还是股东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的重要依据。
因此,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该对我国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学习和了解,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让公司章程成为维护我们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武器。
到底什么是公司章程呢?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的设立人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其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在于: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设立一个公司除了必须有法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法定最低资本、组织机构和场所外,还必须制定公司章程,没有章程公司就不可能成立。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内容涵盖了公司中的所有重大问题,规定了公司利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应注意的地方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机构。股东和发起人尤其要重视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规定,具体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召开时间和频率。《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因此,公司章程应该根据公司股东人数的多少、经营的需要等因素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的次数及时间。虽然《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但程序相对复杂。
2、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提前一段时间通知股东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尤其规模较小的,可以灵活采取口头、电话、书面方式,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3、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缺陷是没有明确所谓的出资到底是股东认缴的出资还是实际出资。实际上,很多公司股东不能按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因此,公司章程应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公司章程还应对公司吸收新股东、减资后奖励股份形成的新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
4、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议事方式是指公司以什么方式就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表决程序是指公司的股东会如何表决和表决时需要多少股东赞成,才能通过某一特定的决议。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余均可以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注意:
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公司股东人数和规模应尽可能多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因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增加董事人数能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的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最好规定为单数。
2、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很多公司通常的做法是由董事会选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其实,这不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章程应对执行董事的职权作出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不宜过宽。
四、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为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然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公司因此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公司股东应该对此在公司成立之初就约定清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作出限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限定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
2、公司的重大资产状况关系到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否正常运转,产能是否能适应市场需要,是否能实现资产利用的效益最大化,因此公司在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是否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才有效。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规定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为股东的投资决策提供信息。对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而言,财务会计报告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将财务会计报表送交自己的期限。
五、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限制
1、规定股东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随意变动,股东转让其股权必然对其余股东权益产生极大影响,可能导致股东话语权的极大变化。《公司法》对股东股权的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赋予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与之不同的规定。
2、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股东资格。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作为其财产权,在其死亡后必然会成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当然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其他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同时,在股东不接受其他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时候,公司章程还应规定对已故股东股权的处理方式。
3、规定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往往公司章程未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限制,股东因此可以“少义务多权利”,导致股东出资出现瑕疵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司章程中对出资出现瑕疵的股东的股东权利作出限制,一方面可以督促股东履行自己出资的义务;另一方面在股东出现上述情况时,其余股东可以直接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及时反应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条件。公司作为法人为法律所拟制之物,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通过公司机关及机关成员来行使。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机关之一,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并且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公司与第三人进行交易,那么这就会产生董事代表公司的利益与其自己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可能性,此种交易即为利益冲突交易。在利益冲突交易过程中,董事一方面是代表公司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交易的相对方或与相对方存有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公司在这种交易中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可能性。但是,在利益冲突交易中虽然潜在着董事为了谋取私利而将其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的可能性,但并非所有的利益冲突交易均对公司有害。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组织的大量出现以及形式的日趋复杂,利益冲突交易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大量涌现,并非所有的此类交易均会损害公司利益,相反,确有一部分交易与公司同其他人的交易相比,反而对公司更为有利,更具实际价值。因此,不分青红皂白对利益冲突交易一概视为无效或可撤销将无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应该由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条件作出规定。
为了便于表达作者观点,本文内容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周灿辉,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