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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超市报警系统失灵致商品被盗 防控公司全赔偿(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82次举报

 12月3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最终,法庭判决被告金盾防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鸿各项损失共计93745元。

  2010年11月5日,原告周鸿与被告金盾防控公司双方签订一份技术防控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免费为原告所开的家福超市门店安装4套防盗监控设备,监控部位为前门和后门,防盗报警监控服务费每年3600元,该合同约定凡是金盾公司安装防盗报警监控器实时监控的区域内,在布控时段发生经营性商品被盗案件所形成的经济损失,由金盾公司负责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纳服务费3600元。2011年6月5日凌晨3点左右,原告的门店发生了被盗事件,且当晚金盾公司的防盗系统未起任何报警作用,被盗物品价值共计98545元。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均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2年5月7日诉至襄城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98545元。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亦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报警防盗监控安装的责任。被告金盾防控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应当自觉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因其未能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原告的损失合计为98545元。依照双方所签订的约定,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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