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意解除权也称为随时解除权,是当事人无须理由,也无须对理由举证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简单形成权。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运输合同的旅客和托运人、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随时解除权。随时解除权有的以损害赔偿为代价,有的不以损害赔偿为代价。
(二)
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有无任意解除权呢?这种协议是具有特殊信任关系的合同,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如否认当事人此项权利,就会产生对人格权的侵害。
(三)
我国《合同法》上的解除,分为溯及既往的解除与面向将来的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的给付为持续性性给付,协议的解除,应当为哪一种解除呢?我认为应当是面向将来的解除,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发生效力。这样就产生两个问题:
第一,对解除前扶养人已经进行的给付,被扶养人应当给予补偿,包括劳务给付的补偿和财产给付的补偿。
第二,对扶养人的期待利益(获得被扶养人的遗产)应当如何解决?如果是扶养人无故解除,就不能再请求对期待利益的补偿,如果是被扶养人无故解除,应当对期待利益的丧失给予适当赔偿(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这种任意解除权应以损害赔偿为代价,这种赔偿是对可得利益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