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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受遗赠人何时取得受遗赠房产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41次举报

[博友提问]受遗赠人实际持有遗赠公证书、房产三证、实际管理房产(出租)的事实,能否认定受遗赠人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接受受遗赠”表示的规定,受遗赠人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意见] 受遗赠人实际持有遗赠公证书、房产三证、实际管理房产(出租)的行为,足以认定其表示接受受遗赠,并取得受遗赠的房产。

其一,因受遗赠取得物权是否需要登记或交付。依照《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两种原因取得物权的,均不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当然、直接地取得物权。

其二,受遗赠始于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作出之时还是自遗赠人死亡之时。在受遗赠开始时间的确定上,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是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有不同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遗赠或遗赠协议,受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受遗赠的,受遗赠即发生法律效力,并自此时起受遗赠发生物权变动。另一种观点认为,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遗赠只不过是遗赠人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特殊形式。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所立遗赠的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的遗嘱只要合法,就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受遗赠人同意。遗赠又是一种死因行为,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受遗赠开始的时间通常为遗赠人死亡的时间,除非遗赠附条件则受遗赠开始于条件成就之时。换言之,遗赠人死亡之时受遗赠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就享有请求权。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依法视为放弃受遗赠,即放弃请求权,受遗赠溯及于继承开始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该受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应归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的,受遗赠的效力同样溯及于继承开始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其三,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是否必须单纯向继承人等相关利益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上述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必须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受遗赠人逾期未明确表示放弃受遗赠的法律后果不同于遗嘱继承人在于,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的,必须在法定的两个月时间内向继承人等相关利益人作出接受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在所提问题中,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向继承人等相关利益人作出接受受遗赠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能否据此认定其放弃了接受受遗赠?笔者以为,受遗赠人持有遗赠公证书、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等证据,并以出租方式实际管理着该房屋遗产,从行为看,可以认定其一直有接受受遗赠的行为,并未放弃受遗赠。认定受遗赠人以行为表示接受受遗赠,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可见,受遗赠人是否接受受遗赠,不能单纯看其是否对继承人等相关利益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根据其行为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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