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隋彭生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97条中的“赔偿损失”是包括可得利益的。
第一,《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是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统摄了解除后的赔偿责任和不解除时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分为解除的违约责任和不解除的违约责任,见律师业务68)。
第二,我国法律贯彻损害填补规则,有多少损害(含可得利益损失)就赔偿多少,但受可预见规则等规则的限制。
第三,合同解除,分为溯及既往的解除(合同自始终失去效力)和面向将来的解除,两种解除都不影响可得利益的赔偿。
第四,溯及既往的解除,合同自始失去了效力,为什么还可以请求赔偿可得益?合同解除后,原法律关系消灭,成立救济法律关系。成立合同,产生可得利益;解除合同是新的法律事实,成立新的法律关系,赔偿可得利益,是新的法律事实的结果。
第五,《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条文中的损失是包括可得利益的,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违约金可以包括可得利益,赔偿金自然也可以包括可得利益。
第六,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但由于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因此,就同一违约行为,赔偿金与违约金不得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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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