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服可起诉到法院
有人问,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服是否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服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到法院诉讼,依据哪一个规范性法律?
据答复,关于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目前公安消防机构仍然依据2002年9月28日辽宁省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执法与诉讼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8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消防局召开的消防行政执法与诉讼研讨会,对火灾原因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达成了高度共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其中就有“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可视为复议行为。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申请人对重新认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二款、第三十八条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也有的法院认为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属于技术性认定,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服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到法院诉讼,目前还没有哪一部法律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