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很多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是“无意识”的,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 律师的一项任务,就是发现或界定当事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对法律关系的状况作出正确的结论。
例:甲私自打开了乙的彩票,发现乙中奖1万元,就问乙,如果中奖,送我多少?乙尚不知中奖,就说,如果中奖,送你一半。甲将彩票给乙看,说你中了1万元大奖,送我5000元吧!乙想不到真的中奖,后悔了,说,我不送了。甲起诉乙。
A说,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是由于甲欺诈造成的,因此,属于可撤销的合同。B说,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因此,属于可撤销的合同。C说,甲、乙的赠与合同是附既成条件的合同,因而无效。
——(1)C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合同附既成条件(假装条件),等于合同没有附条件,附假装条件,并不影响合同效力。(2)B的观点不正确,因为重大误解,是一方过失性错误陈述,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而甲是故意。(3)在已知中奖的情况下,甲说,“如果中奖,送我多少”,构成了欺诈,双方的合同是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有效但可撤销)。但是,该合同被撤销的可能性,已经不复存在。因为乙说,“我不送了”,这是行使《合同法》第186条任意撤销权(简单形成权、消灭形成权、法定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话意思表示。对话意思表示在对方了解时算送达,在送达时生效。也就是说,在甲听到乙说“我不送了”时,双方的赠与合同就已消失于无形(赠与法律关系因撤销而消灭)。既然合同已经不存在,也就不能再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54条规定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消灭形成权、法定形成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