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中,律师在宣读起诉书或者答辩阶段就提出总结性和法庭所有人都最关心的论点和论题。这是最少见,也是最难的,但也是最能吸引、控制和引导法庭局面的技能。这些关键论点和总结的范围是:一、提出和归纳争议焦点和审理思路,二、提炼和提出最关键的事实和证据问题,三、提出最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定,四、指出程序错误问题。
提出问题的时机和阶段:1、宣读起诉书和答辩阶段,2、举证和质证阶段,3、辩论阶段。
一般极少看见在宣读起诉书和答辩阶段就提出上面四个问题的情形。这是因为,在宣读起诉书和答辩阶段是诉讼的最开始阶段,法庭审理还没有进入最关键的举证和质证阶段,很多证据和事实还有待揭示、查实和证明。各方的观点和错误还有待于展开和对撞。但是如果律师对于案情了熟于胸,对适用法律法规烂熟于心的话,也是能够做得到的。这等于是律师给法庭和所有参与诉讼的人在开庭最初的懵懂时刻,就提前进行了归纳总结和主动性引导。无论是从主观和客观上都会对他们包括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产生巨大的心理牵引,和思想上的洗脑一般的冲击效果和指引功能。是在三个阶段中是最难的,也是效果最好的代理行为。对锁定胜局有极大的价值和作用。
案例:在羽泉组合的原告胡海泉和陈涛诉被告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纠纷四个案件合并审理中,本人作为被告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一开始的答辩中就提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总结性意见:“作为侵权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很简单和审理要点很明确(这时候,我想,法官一定会有疑问,真的假的?怎么个明确法,简单法?有依据吗?被告没有原告的授权书,凭什么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做商业广告?其实,我要的就是法官对我的意见的关注、思索和质疑),就是只要看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方面有没有否定侵权之诉的证据和事实就是了,有证据的话,被告就胜诉,原告就败诉。没有证据的话,被告就败诉,原告就胜诉。道理就是这么简单。虽然被告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取得胡海泉和陈涛的单独的书面授权书,但是把双方几年前签署的,至今没有明确解除的合作协议书中的有关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胡海泉和陈涛方面的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的文字内容都搜集和组织起来,就可以构成和看作是胡海泉和陈涛的书面授权许可。至于胡海泉和陈涛是否取得赛米公司的股权,合作协议书是否履行,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违约,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代为支付胡海泉和陈涛在要成立但未成立的赛米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等,均与使用许可权问题和侵权是否成立无关;均不能作为胡海泉和陈涛方面主张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的理由和事实;也并不必然构成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的事由。”
等做完答辩后,我发现法庭沉寂了许久,明显感到法官和对方都被我的意见打动了。我的意见出乎他们的预料。他们都在紧张的思考和判断我的意见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以作为法庭审理的思路和关键要点。很明显,我已经紧紧抓住了法庭审理的主动权。我隐约已经看到了胜利的曙光。在以后的长达一天的审理过程中,都是紧紧围绕着我的观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以后的举证质证中,又对对方的二尺厚的证据材料和证据突袭进行了正确的质证和反驳。最后,对方以撤诉方式宣告了其败诉的结局。
在第二个阶段中,也很少见到对上述四个问题进行总结性提示和结论的情形。这是因为,法庭审理往往总是以法官为主导。造成了律师们的被动性和随法庭审理进程和法官指挥下进行步步为营的渐进式代理工作的模式。等于是律师等着法官的思路清晰后和进入状态后才能进行代理工作和一步一步的按照法官的指挥发表意见。其实,由于法官也是刚刚接触案件,头脑里对案件也是近似于一片空白,所以法官特别喜欢律师能做出正确的有理有据的结论式的总结陈词和归纳争议焦点的意见,以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和脑力劳动。所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律师抓住时机进行以下简短而切中要害的归纳和总结,效果极佳。在举证质证阶段,主要是对事实进行调查,对全案的总结式的意见往往不能太长,必须结合关键和主要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意见加以发挥,而且必须语言简短,必须在最初的几句话就要达到目的和说清思路,否则就一定会被法官以“现在是证明事实而不是辩论”的命令打断。所以,让法官信服和跟着你的思路进行审理,就要保证你的意见结合即属于事实和证据的查证,而且又是法官最想知道和最想了解的并且有助于法官的工作和节省法官的劳动的陈述和意见,同时必须有一定的思路表达技巧和语言的组织技巧。
在第三个阶段,法官对案件已经有了思路,这个时候的律师之间的辩论相当于总结陈词。小的案件中,价值就不大了。除非发现和实际上存在法官的误判或者有需要特别引起法庭主义和理解的情形下,一般法官对辩论阶段的陈述和辩论的关注度会大大减少。很多的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往往会对双方辩论过程和结果不屑一顾。最典型的法官审理的命令和语言就是:“如果没有新的意见,就陈述一下最后的意见就行了,原告是否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是否坚持答辩意见?休庭!”这个时候,律师就不能按部就班的进行长篇大论的陈述意见的形式进行辩论,而是要抓住举证质证和诉讼请求进行总结式的陈述。比如要结合双方的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和举证质证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主要的关键点仍然是在辩论的一开始,就要提出总结性和关键性的焦点和问题,否则很有可能被法官打断或者法官会表露出明显的不以为然的态度和举止。
上述三个阶段的意见陈述,照本宣科是做不到的,一定要抛开事先准备的书面文件,口头进行表达。否则效果不好,也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谁都对照本宣科式的发表意见感到厌烦和无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