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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回货款 公司不应支付提成工资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112次举报

王某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员,因业绩持续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公司不想再行续约,王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提成工资,并提交了一份自行打印的项目表单,列举了其所谓的业务情况。庭审查明,王某的所谓证据上并无任何公司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其业务绝大多数系伪造,且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年终提成是净利润的15%,即只有在货款回收后,才有可能支付该提成。最终仲裁结果裁决王某败诉。

[评析]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是否有效?公司有无责任就王某所诉求的提成工资进行举证?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所谓的提成工资

关于提成工资,虽然与固定工资一样,都称之为工资,却和一般的固定工资有很大的差异。劳动法的基本理论认为,劳动者既然付出了劳动,不论企业是否因此创造了利润,都应该无条件支付固定工资,因为劳动一旦付出,是无法收回的,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工资就是该商品的对价。

但是,提成工资的性质与固定工资有着本质的不同,特别是在企业在与员工事先约定了待货款回收后再行支付先决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更大程度上类似雇佣关系,即应适用约束一般民事行为的法律规范,优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待货款回收后再行支付就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关于提成工资支付的共同意思表示。

另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75条中如是写道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员工请求业务提成,须在约定条件成就才能得到支持。如劳动者离职的,业务提成支付周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立即支付;业务提成约定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则用人单位可在条件成就后支付。同样印证了上述分析推论,即支付业务提成的方式方法与时间,要优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有关约定。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在一般的劳动争议中,对于工资支付在法定时效内是由用人单位举证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其主要原因是劳动者一般属于弱势群体,其对于工资是否发放、发放金额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数据信息往往不能得到第一手资料。但是,提成工资则大大不同,劳动者跟进自己的业务,对于签订合同、货款回收等有着清晰的了解,其诉讼地位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根据上述引用的中院指导意见第23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回收后才支付的,对货款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负担。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对提成工资是否应该发放、发放金额是多少、发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都应该由劳动者一方进行举证。

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并无任何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些项目是他本人所做,更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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