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作用:旨在解决因业主私自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途所带来的纠纷。
裁判要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
基本案情:从2008年2月开始,杨绍卿、杨会刚、杨会卿3人和杨尚举将自己居住的4套房子交给响当当公司使用。该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从事业务接待、开例会、做操、唱歌,在小区内进进出出,致使张孝仁等17名该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张孝仁等17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响当当公司、杨绍卿停止在小区内的经营;判令杨会刚、杨会卿给予协助,将房屋恢复住宅用途。
裁判结果: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响当当公司、杨绍卿停止在该小区内经营;杨会刚、杨会卿给予协助,3人将房子恢复住宅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