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作用:行政机关在违法拆迁过程中,强制转移了拆迁户的财产,但没有尽到慎重、妥善保管被转移物品,确保被转移物品完好无损的义务,对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裁判要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主张损失的证据及数额有异议,但当事人已穷尽举证义务,且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无法进一步举证的,在行政机关不能举出充分证据否定行政相对人主张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2000年3月22日,中原区政府将禄先生、邢女士在建设西路107号院的私有房屋违法强行拆除,在拆除之前中原区政府组织公安局等多个部门对禄、邢及其家人限制人身自由或强制带离现场,并将家中物品异地扣押。
禄、邢二人要求中原区政府返还被转移物品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中原区政府、中原区拆迁办等返还价值200万余元的物品。
裁判结果:郑州市中院判决:确认中原区政府扣押禄、邢财产的行为违法;中原区政府返还禄、邢现存被扣押财物,并赔偿二人财产损失187万余元。
河南省高院于2009年做出行政判决,确认中原区政府对禄、邢二人财产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中原区政府将资产评估报告书所显示的现存财产返还给禄、邢二人,并赔偿二人18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