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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刑事未成年人抢劫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049次举报

 示范作用刑事未成年人抢劫罪缓刑适用禁止令,缓刑期限内不得去网吧、游戏机房玩。

  裁判要点: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诱发其犯罪的原因,在宣告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从事与诱发犯罪相关的行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遵纪守法,减少重新犯罪的机会。

  基本案情2010727日中午11时许,小董、小宋伙同小王(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平顶山市一社区,持刀对被害人张某和王某实施抢劫,将张某的5元现金及一部手机抢走,后将所抢手机卖掉,赃款被几个人用于上网。

  裁判结果: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判决,认定小董、小宋犯抢劫罪,分别判刑2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禁止小董、小宋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如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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