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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05次举报

  示范作用:旨在解决玩忽职守罪中特殊犯罪主体及情节特别严重认定问题。

  裁判要点被国家机关聘用代表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具体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报检出境的生猪应进行瘦肉精检测而不检测,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不消毒,即违规出具三证,情节特别严重,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南京市、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养了瘦肉精。

  2011315日被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曝光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沁阳市法院判王二团犯玩忽职守罪,获刑6年,杨哲获刑5年,王利明获刑5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焦作市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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