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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一批参考性案例   案例1   平顶山矿难致76人死亡事故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326次举报

 示范作用:该案是国内第一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刑事犯罪的案件

  裁判要点明知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长期置井下矿工于高度危险之中,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积极、主动行为,最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系私营企业。

  20099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97日,新华区煤炭工业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禁超人员入井作业。98日,侯民等人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误导瓦检员送风排放瓦斯,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2006年之后,李新军接任新华四矿矿长,韩二军受让该矿股权并任技术副矿长,因该矿尚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

  裁判结果:李新军和韩二军两名矿长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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