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胡某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家用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登记,取得了号牌。后胡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一审法院于2011年12月作出判决,支持了胡的诉讼请求,判令胡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一审判决作出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从并同意退还购车款,胡亦同意退还涉案车辆。
但是,北京市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26条第2款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据此,如果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先取得购车指标。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购车指标或不愿使用已有购车指标的情况下,过户成为不可能。胡遂提起上诉,要求将涉案车辆退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保留购车指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使胡某的车得以退还,且保住了购车指标。上诉人胡某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案件评析】
本案是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这一限购新政后的首例退车保指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非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标的物质量、数量等导致的履行问题,而是由于政策调整导致的履行问题,涉及的是《<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26条第2款之适用。
针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取裁判文书并规避数量调控政策的现象,2011年北京市对限购政策作出了修订,将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导致的小客车所有权转移也纳入调整范围。在限制虚假诉讼的同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或成为了新的问题,本案即是典型。一审判决作出后,限购新政的出台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这也是胡上诉的主要原因。
本案作为首例因限购新政引发的案件,社会影响巨大。在充分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法官对限购新政的性质、当事人在所有权变更中的义务、驳回变更所有权请求的弊端、办理过户中可能的障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优先调解的工作方案。经过大量工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最终同意将其拥有的购车指标用于接收涉案车辆。案件的处理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圆满解决,也避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限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