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颖等11人
案由:诈骗罪
【基本案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颖等11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分别以诈骗罪判处陈颖等11人十二年到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的刑罚。
【案件评析】
话务组诈骗事主成功后,由“老板”或话务组负责人告知转账组开始转账。转账基本分为二种方式:1、话务组骗取事主信任后,话务组会向转账组要被转账组控制的的银行卡(内部称为“大车”)账号,话务组要求事主将钱转入此账号中;2、话务组骗取事主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并告知给转账组,转账组通过网银系统将事主账户中的钱转入“大车”卡中。事主的钱进入“大车”卡后,由转账组迅速将钱打散(每笔最多不超过1万人民币)、转入取款卡(内部称为“小车”),并将“小车”卡分发给“取款组”的提款人员。取款组人员在马尼拉当地ATM机取现后,将现金上交转账组,由转账组人员进行清点后交给上级,上级再根据各成员的“业绩”计算提成奖金下发。
本案系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诈骗数额达1500余万元。本案的十一名被告人均系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成员,除陈颖系在国内投案自首,其余十名被告人均系在境外被抓获并押解回国,由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彰显了我国严惩跨国犯罪的决心,对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醒广大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及以后电信诈骗案件的审理工作,也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