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来到位于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4号的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的夹道处并避开清园工作人员。当晚8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当晚,在逃离故宫的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宫围墙东北角、十三排南岗亭南侧及上驷院东面竹林内,后逃离现场。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于海淀区颐和园路西侧的垃圾桶内及知春路大钟寺东路北口路边。石柏魁所盗窃的9件展品,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15万元。
另,石柏魁还分别于2010年、2011年在通州区、海淀区进行过盗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以盗窃罪判处其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件评析】
该案被告人石柏魁在故宫内盗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石柏魁的身份、盗窃地点、作案手段及盗窃物品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案件庭审时有数十家新闻媒体旁听了案件审理。庭审中,被窃展品的价值、未带出故宫的展品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等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二中院认为,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就被盗展品的价值出具鉴定结论,但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就被盗展品所投保险金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3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未带出的展品遗弃地点属于故宫内公共区域,不宜被人发现,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搜寻及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对展品已实际失去了控制,故不存在未遂情节。二中院根据石柏魁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坦白情节等作出相应刑罚,合法、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