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8日9时许,师红丽、燕川川、王红岩经预谋后,由师红丽、燕川川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小拉车、胶带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朝阳区一小区,以购买玉石为名骗得姜某信任并进入姜住所地,采用殴打、胶带捆绑、毛巾堵嘴等方式,抢走姜4万元现金、一块和田玉石(重108公斤,价值4320万元),一部手机(价值350元),并造成姜轻微伤。后王红岩驾驶汽车接应师红丽、燕川川返回河南原籍。在返回途中,师红丽将抢得的手机及作案工具水果刀丢弃。后师红丽将玉石销赃,获赃款22万元。案件中,师红丽共分得赃款20.2 万元,燕川川分得赃款3.9万元,王红岩分得赃款1.9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师红丽、燕川川、王红岩结伙入户并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轻微伤,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师红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燕川川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王红岩八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抢和田玉的鉴定价格为4320万元,是二中院1995年成立以来受理的抢劫案件中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围绕被抢和田玉的鉴定价格及是否应以该价格确定抢劫数额的问题上控辩双方存在争议。二中院认为,被抢和田玉石的价格是办案机关委托国家价格鉴证部门依法定程序和方法作出的,结论真实有效,可以被法院采信并作为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且以销赃价格来认定抢劫数额不能反映出被抢物品实际价值,也无法做到罪刑一致。据此,根据鉴定价格来认定案件的抢劫数额,并结合相应情节对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