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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程序查处无照销售不合格菜油案的案例解析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93次举报

案由

200853下午,某工商局以当事人甲涉嫌无照经营和销售不合格菜油为由,扣押其住所内袜子6箱、菜油50桶,并对菜油抽样送检。次日,某工商局将扣押袜子变更为扣押人民币600元。经该局调查,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成立,所销售的菜油为不合格菜油,不合格菜油是当事人于2008112从某厂一次购买的,数量共计100桶,529,该局对当事人甲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居住较远,该局直接以邮寄的方式送达了《处罚决定书》,65,当事人甲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的争议

当事人认为:

一、该局扣押其现金600元违法;

二、虽然不合格菜油是一次性购进的,但不是一个批次,是2个生产日期生产的,是2个批次,仅检验一个样品,不能证明所有的菜油都是不合格的菜油。

三、直接以邮寄的方式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某工商局认为:

一、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应当包括财产和物体,扣押的现金600元是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财产,扣押行为合法;

二、不合格菜油是一次性购进的,当然是一个批次,检验一个样品完全可以证明所有的菜油都是不合格的菜油。

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之规定,当事人家住郊区路途遥远,属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形,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是合法合理的。

解析

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执法中扣留、查封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财物。某工商局扣押现金的行为不符合此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二、鉴定机构检验产品是否合格,是根据产品的每一个生产批次,一次性购买并不一定是一个生产批次,检验一个样品,只能证明该批次的产品是不是合格产品。

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之规定,应当先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以邮寄和委托送达,本案虽然当事人居住地距离该工商局较远,但不属于无法送达的情形,属于程序违法。

结局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该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清楚,但其扣押现金600元超越法定职权,送达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证明所售菜油为不合格产品的证据不够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其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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