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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医疗鉴定中的因果关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9次举报

医疗损害作为人身损害侵权的一种类型,因其具有医学知识的门槛而使得在鉴定中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究竟具有何种因果关系殊难判断,作为普通患者在鉴定会上陈述和辩驳时除了感性直观的事实倾诉外,要说清这中间的道道,几乎难以胜任。

因果关系在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大致有两类,一类,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法定要求,医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说明患者损害后果的造成与医疗行为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另一类,因果关系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范围的程度。

在学理上讲,因果关系的种类很多,但在医疗鉴定中主要使用的是两种,一种是必然因果关系,另一类是相当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学说在80年代初起曾盛行于我国的哲学界和法律界,至今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损害鉴定中仍占据着主流地位。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各个客观现象之间的一种必然联系,即某一现象的出现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已经存在的现象所以引起的,他们之间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由于该学说混淆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区别,如果严格的遵循哲学形而上学的强调必然性、客观性,必然导致将大量的医疗损害行为界定为疾病转归等必然性上,从而得出不存在医疗过错或不构成医疗事故,使得医疗受害者的赔偿权利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另外,法律判断和科学判断也存在较大的区别,科学强调必然性,而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强调的是盖然性,法官在判断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时,需要针对个案的具体案件,依据法律规范、立法意旨、生活经验和证据证明力大小,依据优势证据作出最大可能性的判断,并不强调必然性,特别是患者的伤害实务当中很可能是因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引起的结果,很难绝对的区分何谓必然性损害,如果坚持采用必然性因果关系作为鉴定的理据,显然不利于患者利益的保护。

有鉴于此,司法事实当中目前已开始转向了相当因果关系学说,这一点在医学会医疗事故损害鉴定之外的司法过错鉴定就表现的特别清晰,相对于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不必要求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适当的条件,就可以考虑判定医方存在着医疗过错,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人们对特定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是在现有认识条件和信息状况下,对因果关系作出的大致的判断,因果关系认定不完全如科学一样产生的必然的结果,而只是一个可能性较大的判断过程,从理论上讲,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求,1、该医疗行为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医疗行为的不当或过错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根据社会一般的理解或见解,能够确定医疗行为客观上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必然的,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相当因果关系以是概率论上的可能性作为理论基础,这与民事审判实务的高度盖然性相一致。

简而言之,必然因果关系需要必然性的客观证明标准,相当因果关系需要的是可能性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医会学采前者故经常得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医鉴定所采相当因果关系故得出构成医疗过错较多。

在实务上,患者一方通常不太了解这两种因果关系的区别,错选了鉴定机构从而造成维权的被动和艰难,在这方面我已遇到多次,患者值得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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