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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X市XX区电力公司限定用户只能购买其提供的电表一案的案例解析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40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2006XXX区电力公司根据上级的安排,决定在其辖区内实施电网改造,在改造中对所有的用户的电表强制检测,并要求所有使用检测为不合格电表的用户,必须统一购买其销售的“YY”牌电表。20072月,该公司完成辖区内电网改造。2009312日,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辖区内联名举报,2007XXX区电力公司所售电表,记度严重不准,还有一个电表发生爆炸。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即对此案开展调查,并从举报的用电户中抽取了5只电表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论为该产品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该局随即对该公司2007年尚未售出的同批次“YY”牌电表予以抽样送检,结论为该批次电表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发现XXX区电力公司在2007年实施的电网改造中违背用户意愿,要求更换电表的用户必须购买该公司销售的电表。该局遂将此情况报告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委托该局对此调查。2009428日,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2009523日,该局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958XXX区电力公司因对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该局的处罚决定超出追责时效,且该局无权查处,决定撤销该局处罚决定。

二、存在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公司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并未超出追责时效,对当事人的查处是受市局委托,查处 XXX区电力公司是有权且符合法律规定的,X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错误的。

第二种意见: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公司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对当事人的查处是受市局委托,但是因其行为是发生在2006年超出了追责时效,X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第三种意见:X市人民政府无权受理此复议案件,因为,该处罚决定是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应由XX区人民政府受理此案的行政复议审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

三、解析

首先,本案虽发生自2006年,但却处于持续状态,其行为的结束时间在20072月,对此行为的追责时效的计算应自20072月开始,依照《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只有2年,其追责时效应截止至20092月,本案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312日接到群众举报,2009428日立案调查,故本案超出追责时效。

其次,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X市工商局委托开展调查,其调查是合法的,但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未委托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且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无权委托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处罚,故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XXX区电力公司的处罚超出了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范围,所以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XXX区电力公司的处罚是违法的。

再者,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虽然受X市工商局委托开展调查,但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未委托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此案仍是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对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XXX区人民政府或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X市人民政府受理此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是违法的。

同时,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公司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电表的行为没有作出处理,属于工作上的失职。虽然本案已经超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但我们仍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其作出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履行我们的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最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故X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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