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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协议离婚后"忘了"分割房产 诉至法院维权未获支持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98次举报

20120414 现代快报 金永南

   夫妻协议离婚,将财产分割完毕后才发现,家里还有一栋楼在男方手上,于是,女方随后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产,但被法院驳回。法官表示,协议离婚须慎重,除非有足够明确的证据,否则,法院很难推翻离婚协议。

   王女士和吴先生是同学,都是南通通州人,19958月,两人领取结婚证结婚,当年就生下了一个女儿。2000年,夫妻两人在农村建造楼房一幢。20115月,因为双方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共同存款30万元归王女士所有,婚后无共同建房购房,离婚后住房自行解决。

   “当时办手续太仓促,协议签好后我才想起来,我们还有一栋自建的楼房没分割。于是,王女士在索要不成后,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离婚协议中隐瞒了夫妻共同建房的事实,请求法院分割楼房一幢。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王女士作为讼争房屋的共建人,离婚时明知有房产而没有在协议中载明,且与被告协议分得30万元共同存款,从常理分析,双方应将财产全部处理完毕,不存在遗漏处理的问题。遂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离婚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当事双方一定想清楚后再签订,务必谨慎。同时,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也应详细询问离婚协议双方就子女、财产、存款等方面的处理方案,并制作成笔录存档,以在一方反悔时备查。(金永南 田雪亭)

                    男方诉前妻离婚隐瞒房产

                                2012-09-05 今晚报 陈遇冬

  本报讯 (记者陈遇冬)一男子与前妻离婚3年后,又以前妻当时隐瞒了一套房产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日前,法院一审宣判此案,认为该男子在办理诉争房贷款时,曾作为贷款人配偶签署了三份材料,这证明其知道诉争房的存在,驳回该男子的诉求。

  向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本市河西区的这套诉争房,并于2008年初取得产权证。几个月后,向女士和丈夫蒋先生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之后一直相安无事。去年5月,蒋先生将向女士告上法庭,称向女士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隐瞒其购买诉争房屋的事实,导致在离婚时对诉争房屋没有进行分割,起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查明,2008年年初,向女士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时,蒋先生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在《房屋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同时还为银行签写了《共同还款确认函》。在办理房屋贷款过程中,蒋先生曾有过逾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记录,为此还向银行出具了一份《关于逾期情况的说明》。

  庭审中,蒋先生对其签写的《关于逾期情况的说明》表示认可,但对其签写的《房屋贷款申请表》《共同还款确认函》中的签名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物证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房屋贷款申请表》《共同还款确认函》中两处蒋先生签名笔迹是其本人所签。

  法院认为,通过调取房屋贷款时蒋先生签写的三份材料可以证实,蒋先生在2008年配合向女士办理诉争房屋的银行贷款手续时,应当知道诉争房存在的事实。蒋先生陈述其签写上述三份材料是向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其对向女士的信任,以二人共同所有的公司贷款为名欺骗蒋先生签署的空白表格,在签署时没有记载贷款用途,故该签字无法证明其知悉诉争房屋购买的情况。对此,蒋先生应负举证责任;因其未向法庭提交足以证实该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驳回原告蒋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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