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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离婚协议难获支持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14次举报

按语:离婚协议是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既包含了感情的因素又可能将对子女抚养的安排与财产分割统筹处理。因此,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难以客观判断。《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即不能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离婚净身出户女子欲讨公平
                            协议约定的房屋归属包括按揭、装修
                             
2013226 浙江法制报


   201111月,赵某与钱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理均作了约定,并约定某小区住宅归男方钱某所有。此后赵某搬离该小区。
  201211月,赵某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离婚时就房屋装修投入、婚后支付的按揭、房屋的增值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要求依法分割这些婚后共同财产,由被告钱某支付财产分割款计10余万元。赵某还说,她当时净身出户是因遭受被告家暴,头脑不清,一心只想早点离婚解脱,对被告提的要求除了接受没有其他办法。
  被告钱某则认为,他并未对赵某实施家暴;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作了约定和处理,就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并无争议,房屋已经明确约定归被告所有,该约定应已包括与房屋相关的装修和按揭贷款等。
  考虑到判决对女方不利,且离婚协议中仅就财产分割而言,确实对赵某不公,鄞州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希望被告顾及夫妻多年感情,对赵某作适当补偿。然而,钱某断然拒绝。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添附原则,离婚协议虽未明确约定房屋装修、婚后所付按揭、房屋增值等项目,但因房屋装修已经添附于房屋,所付按揭及房屋增值均已物化为房屋价值,故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也应包括了上述与房屋相关的内容,并不存在遗漏。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一方可就财产分割协议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导致离婚时遗漏财产未分割,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失公平这一合同法上的撤销事由,并不适用于《婚姻法》。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3-02/26/content_222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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