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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解释:【夫妻财产约定】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38次举报

来源: 邢晓翔律师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婚姻法修改后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尊重夫妻的意思自由、体现婚姻生活的特殊性和个别性。因为不同夫妻的财产情况、家庭经济生活方式以及夫妻对于婚姻、财产的观念不同,并且单一的法定共同财产制不可能适合于所有的夫妻。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形式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如果夫妻双方就财产的各项问题作出了合法约定,有关的财产就不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约定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约定的内容涉及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负担、债务清偿等方方面面。因此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既非单纯的身份合同,又非纯粹的财产合同,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身份财产合同。

  对该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一)约定的主体: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前提的。法律允许双方在婚前订立财产约定,故不要求双方缔约时是夫妻关系,但他们必须是最终结为夫妻的人。缔约主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定的年龄和正常的精神状况。

  (二)约定的时间:婚姻法对夫妻订立财产约定的时间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未作限制。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但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却有着特殊的限制:婚姻关系成立前,男女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财产约定,自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关系成立以后夫妻订立的财产约定,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

  (三)约定的标的: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但是,当事人只能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和财产利益进行约定,而不能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财产利益约定,如对自己未来的财产进行约定。当事人对于遗产约定的,可以视为遗嘱,不能作为夫妻财产约定对待。

  (四)约定的形式:本条规定的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不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本条属于一种倡导性法律规范。对于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内容明确且无争议的,仍应认定为有效。但是书面约定以外的形式一般不予提倡。

  (五)约定的内容:具体有三种。第一种是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一般就共同生活所需费用的分担加以约定。第二种是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第三种是混合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及民法的法律原则,夫妻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其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约定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超出自己财产的范围。否则,其约定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六)约定的效力:对于约定双方而言,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当法律规定与合法有效的约定不一致时,应执行约定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二、该条文调整的纠纷范围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型夫妻财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内容、形式等问题的认定;2.如何处理利用夫妻财产约定逃避债务的问题;3.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如何履行扶养义务以及其他的法定义务。

【实务难点】

  我国婚姻法遵循了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按法定的原则。在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疑点、难点问题。

  1.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婚前赠与行为的关系

  在实践中不能完全割裂婚前财产约定与婚前赠与的关系。因为赠与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通过约定方式(赠与合同)来完成。具体说来,在婚前的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在双方进人婚姻关系以后就是一种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因为婚前财产约定在双方结婚时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如上文所述)。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进人婚姻关系,则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就不能视为婚前财产约定。

  2.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的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要以合法成立的婚姻关系为存在的前提条件。由于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故在此类婚姻中男女双方之间订立的财产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承认其具有当事人之间财产协议的效力,可以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3.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当然无效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财产制。但是在生活中,夫妻之间较少正式订立协议。许多人往往采取口头声明或实际履行的方式表明双方存在财产约定,这就与法律要求的书面方式发生了冲突。对于没有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也不能一概予以否认,一般采取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制度设立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尊重夫妻之间在财产问题上的自由意志,而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即有书面约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约定人之间对约定的内容没有争议,或者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约定存在,那么只要约定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缔约人之间对协议内容发生争议,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口头财产约定不能成立。

  4.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问题(债务清偿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夫妻双方的对内法律效力和对第三人的对外法律效力。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中对内约定与对外约定的生效条件不一致,因此,其对内约定与对外约定的效力也不完全一致。其中,对外效力是最重要且最容易发生争议的。

  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后,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办理。但是在对外效力方面,即使夫妻财产约定依法成立并发生了对内效力,一般也不对第三人发生对外法律效力。当夫或妻负有外债时,夫妻的约定对债权人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要使约定发生对外效力,还应符合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一必要条件。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证明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婚姻法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考虑到,要尽量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或妻在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证据应当充分。凡不能充分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存在财产约定的,均应作出不利于夫妻一方的裁判。

  5.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如何履行扶养、抚养以及赡养义务

  在夫妻双方约定家庭财产为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双方将全部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时候,如何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婚姻关系成立,在夫妻之间发生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人身关系,而夫妻的财产关系是附随着夫妻的这种身份关系而存在的关系。如果抛弃了夫妻的人身关系,夫妻的财产关系就没有意义了。首先,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且要伴随着夫妻关系一直存在,并不得予以免除。因此,即使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当一方缺乏劳动能力、缺少生活来源时,另一方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此时夫妻财产关系不能与夫妻的人身关系相冲突。其次,夫妻不仅是共同生活的伴侣,而且共同承担着家庭的责任。夫妻对子女的抚养、管教、照顾的义务,夫妻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也都是法定义务,也同样不能予以免除。因此,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时,不能利用约定来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在子女需要抚养、父母需要赡养时,夫妻的财产约定内容都要受到限制。夫妻在订立财产约定时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逃避法定义务的约定均属无效。

  6.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关系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会有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的内容,而这与夫妻财产约定都属于当事人以夫妻身份订立的财产协议。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在离婚时也会根据双方的财产约定内容作出不同的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一般不需要再作离婚财产分割;约定有共有财产时,在离婚时仅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即可。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生效条件是双方离婚。而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因此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关系,可以总结为: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作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处理的依据,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作为夫妻财产的约定。

  但是,实践中也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约定一旦双方离婚将如何分割财产,而这应当认定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在双方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为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但后来双方未离婚的,该协议是否为夫妻财产约定应当视情况而定。如果能举证证明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则应认定该协议为附条件约定,当所附的离婚条件未成就时约定不生效。如果约定没有附随任何条件,只是明确了某项财产归谁所有,则应认定为有效财产约定。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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